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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1 沪市 西藏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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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2-23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证券代码:600211 编号:2010-003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转让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组人白细胞
    介素-1 受体拮抗剂注射液、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
    及冻干制剂四个项目的研究成果。转让价格: 2800 万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
    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1、本公司于2010 年2 月11 日与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诺迪康”)、北京盛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宏”)签署关
    于新药项目及研究成果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将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
    诺迪康拥有的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
    体拮抗剂注射液、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四个项目的研究成果转让给北京盛宏,转让价格为2800 万元,并由北京盛宏
    承接上述四个项目的相关债务。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0 年2 月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7 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
    一致通过了上述《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北京盛宏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
    园区西井路3 号3 号楼2311 房;法定代表人:邱云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7687641807;主要股东:黄胜,
    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
    北京盛宏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北京盛宏财务状况:
    北京盛宏成立于2009 年4 月3 日,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66,912,865.63 元,净利润为-3,112,593.97 元,所有者权益为46,887,406.03 元。
    3、北京盛宏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4、北京盛宏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茶剂、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
    丸剂、口服液、冻干粉针剂重组产品等。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项目中,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
    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注射液属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诺迪康所有,
    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属于本公司所有,
    上述四个项目的研发进度如下:
    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滴眼剂:正在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注射液:正在启动Ⅱ期临床试验;
    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已申请临床批件;
    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已申请临床批件。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公司在以上四个项目的开发投入为2471 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上
    述四个项目转让费共为2800 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费共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
    方式为:
    1、北京盛宏将上述转让费全部支付给本公司,再由本公司与成都诺迪康进
    行结算。
    2、合同签订之日起10 日内,北京盛宏向本公司支付转让费的60%,即168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及成都诺迪康在资金到帐之日起1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技术、工艺的交接。3、剩余40%转让费,即 1120 万元人民币,北京盛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向本公司支付。
    (二)北京盛宏须承接上述四个项目的相关债务。
    (三)北京盛宏付清全部转让费并办妥债务承接的相关手续后,即为上述
    四个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并享有及承担相应的权
    利义务,此后四个项目上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申报、专利申请方面的研发后续工
    作由北京盛宏承受,与本公司和成都诺迪康无关。
    (四)上述合同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是由于公司研发生产品种在战略上的转移,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
    务,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技术转让合同书》;
    3、北京盛宏相关资料。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