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新湖中宝 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受 指 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让方 (有限合伙)
新湖集团、出让方 指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 让 新 湖 集 团 持 有 的 新 湖 中 宝
本次权益变动 指 859,934,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0%
本报告书 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力钧)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MAC8PDCF7Q
成立日期 2023 年 1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23-01-10 至 9999-09-09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142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比例
1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9.80%
2 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90%
3 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4.90%
4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0.4%
合计 100.00%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第一大出资方,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并列为新安财通第二大出资方;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普通合伙人,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均为新安财通有限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身份证号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
地 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黄力钧 男 中国 执行事务 3301061992******** 杭州 无
合伙人委
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持股目的是优化投资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共赢,并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将由0.00%增加至10.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 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安财通持有新湖中宝 859,934,3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0.00%。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 持股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新安财通 0 0 859,934,300 1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于2023年2月21日与新湖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湖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93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3.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目标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