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 2022-01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股份制试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股份制试
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2]20 号和 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2]20 号和浙股募[1992]8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 浙股募[1992]8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码为 330000000004201。 用代码:91330000142941287T。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 营范围:煤炭(无储存)的销售。实业
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化工产品 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 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 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 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 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 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投资管理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 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及设计制作发布。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 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房地产中 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
介服务。 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有国务院证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中国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款规定执行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九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 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持股计划;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
……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六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五
人时; 人时;
……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