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现项目公司拟向部分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97,000 万元,资助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1、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的特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合作项目取得预售款项后,项目公司将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为提高上述事项的实施效率,同意下列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97,000 万元,资
助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年利率不超过 6%,具体金额预计如
下:
项目公司名称 合作项目 股权比例 向合作方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亿
公司 合作方 元)
上海中瀚置业有 青蓝国际二期 65% 35% 8
限公司
上海新湖房地产 新湖明珠城三期 63% 37% 19
开发有限公司 四标
南通启阳建设开 海上明珠城 50% 50% 1
发有限公司
乐清新湖联合置 金溪花园 65% 35% 1.5
业有限公司
温岭锦辉置业有 玖珑春晓 51% 49% 0.2
限公司
2、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房产”)
绿城房产系公司青蓝国际二期、新湖明珠城三期四标、海上明珠城项目合作方,直接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95%、34.65%的股权,间接持有南通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绿城房产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6 日,注册资本 100 亿元,法定代
表人张亚东,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0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绿城房产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082.41 825.09 375.93 39.89
(二)上海致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韬置业”)
致韬置业系公司青蓝国际二期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 1.05%的股权。
致韬置业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注册资本 1,552.12 万元,法
定代表人赖圣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47 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房地产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致韬置业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54.62 1,551.82 0 0.23
(三)上海致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遥置业”)
致遥置业系公司新湖明珠城三期四标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5%的股权。
致遥置业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注册资本 550 万元,法定代
表人赖圣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17 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致遥置业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5,005.74 -10.41 0 3.58
(四)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
杭州联合系公司金溪花园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乐清新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35%的股权。
杭州联合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23 日,注册资本 2 亿元,法定代
表人胡迎祥,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 486 号 8 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叁级)及咨询。服务:房屋出租,房屋拆迁,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
杭州联合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42 10.32 2.63 0.49
(五)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
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 1996 年 8 月 22 日,注册资本 311,144.389 万
元,法定代表人戚金兴,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 38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988.37 309.45 244.36 22.70
以上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三、 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1、财务资助额度:合作项目在账资金扣除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需归还融资款项等后形成富余资金,项目公司将在富余资金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上限根据项目富余资金以及合作方在项目中的股权比例计算。
2、财务资助的担保:项目公司、公司及合作方将明确约定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义务由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
3、财务资助的偿还:如项目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因需追加投资等出现资金缺口时,公司与合作方将按股权比例及时偿还借款并补足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利润分配时抵减已由合作方提前调用且未偿还的财务资助金额。
以上措施将使得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
四、 董事会意见
项目公司向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提高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
五、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照股权比例向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