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 209,991,5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2.44%,本次质押后
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194,150,000 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92.4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6%;浙江恒
兴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43%。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
部分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股东名称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解质股份 86,7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41.29%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1%
解质时间 2021 年 9 月 9 日
持股数量 209,991,540
持股比例 2.44%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 105,700,000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50.34%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3%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 本次质押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融资
股东名称 控股股 股数 为限 补充 始日 期日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资金用途
东 售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浙江恒兴力 控股股 88,450,0 否 否 2021/9/ 至解除 交通银 42.12 1.03 主要用于
控股集团有 东之一 00 9 质押登 行股份 浙江恒兴
限公司 致行动 记日止 有限公 力的经营
人 司杭州 周转
众安支
行
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
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
下: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
占其 占公 况 情况
持股 所持 司总 已质 未质 未质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比例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 本次质押后累 股份 股本 已质押 押股 押股 押股
称 (%) 押数量 计质押数量 比例 比例 股份中 份中 份中 份中
(%) (%) 限售股 冻结 限售 冻结
份数量 股份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数量
浙江新
湖集团 2,786,910,170 32.41 1,764,364,747 1,764,364,747 63.31 20.52 0 0 0 0
股份有
限公司
黄伟 1,449,967,233 16.86 1,171,712,798 1,171,712,798 80.81 13.63 0 0 0 0
宁波嘉
源实业 462,334,913 5.38 346,870,000 346,870,000 75.03 4.03 0 0 0 0
发展有
限公司
浙江恒
兴力控
股集团 209,991,540 2.44 105,700,000 194,150,000 92.46 2.26 0 0 0 0
有限公
司
合计 4,909,203,856 57.09 3,388,647,545 3,477,097,545 70.83 40.43 0 0 0 0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浙江恒兴力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667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31.7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78%,对应融资余额 1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390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18.5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5%,对应融资余额 0.65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74113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26.5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8.62%,对应融资余额 14 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73761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6.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8.58%,对应融资余额 13.95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4.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