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3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7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938,300,5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7.4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董事叶正猛先生、陈淑翠女士、薛安克先生、
蔡家楣先生、徐晓东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金雪军先生、汤云霞女士因公务出差未
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
序号 议有效表决权的 当选
比例(%)
1.01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第 4,931,031,467 99.85 是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赵伟卿先生为公司第 4,937,658,333 99.99 是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黄芳女士为公司第十 4,931,186,564 99.86 是
一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虞迪锋先生为公司第 4,932,780,164 99.89 是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
序号 议有效表决权的 当选
比例(%)
2.01 选举薛安克先生为公司第 4,937,801,388 99.99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蔡家楣先生为公司第 4,937,801,388 99.99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徐晓东先生为公司第 4,935,460,490 99.94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序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
3.01 选举金雪军先生为公司 4,933,647,375 99.91 是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黄立程先生为公司 4,937,961,737 99.99 是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数 (%
) )
1.01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第 21,827,611 75.02 / / / /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赵伟卿先生为公司第 28,454,477 97.79 / / / /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黄芳女士为公司第十 21,982,708 75.55 / / / /
一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虞迪锋先生为公司第 23,576,308 81.03 / / / /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2.01 选举薛安克先生为公司第 28,597,532 98.28 / / / /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蔡家楣先生为公司第 28,597,532 98.28 / / / /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徐晓东先生为公司第 26,256,634 90.24 / / / /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1 选举金雪军先生为公司第 24,443,519 84.01 / / / /
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黄立程先生为公司第 28,757,881 98.84 / / / /
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