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 2021 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04、005、006号)。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0、018 号)。
2021 年 5 月 7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21 号)。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截至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由 495 人减少为 490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减少为 37,70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35,705
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上述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490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减少为 37,70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35,705 万份。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权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