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暨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6年1月4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向456名激励对象授予40,19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的30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叶正猛、赵伟卿、黄芳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137、138、139号)。
2015年12月21日,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148号)。
2016年1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核查报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01、002号)。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董事会核查,新湖中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6年1月4日
2、授予数量:40,190万份
3、授予人数:456人
4、授予价格:5.58元/股
5、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发行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4年。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间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第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一期行权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第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二期行权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第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三期行权 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新湖中宝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新湖中宝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新湖中宝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新湖中宝所有,新湖中宝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股权激励计 占授予时总
序 授予期权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划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号 (万份) (%) (%)
1 林俊波 董事长 1,000 2.32 0.11
2 叶正猛 副董事长 1,000 2.32 0.11
3 赵伟卿 董事、总裁 800 1.85 0.09
4 黄芳 董事 800 1.85 0.09
5 卢翔 常务副总裁 600 1.39 0.07
副总裁兼财务总
6 潘孝娜 600 1.39 0.07
监
副总裁兼董事会
7 虞迪锋 600 1.39 0.07
秘书
小计 5,400 12.50 0.59
8 其他激励对象(449人) 34,790 80.55 3.82
合计 40,190 93.05 4.41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授予股票期权40,190万份(不含预留部分),授予日股票价格为4.35元,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则未来几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日期权 期权剩余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行权期 期权份数 公允价值 期限(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一个 16,076.00 3,378.89 1.50 3,378.89 0 0
行权期
第二个 12,057.00 4,485.67 2.50 2,242.83 2,242.84 0
行权期
第三个 12,057.00 6,235.66 3.50 2,078.55 2,078.55 2,078.56
行权期
合计 40,190.00 14,100.22 / 7,700.27 4,321.39 2,078.56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二) 本次期权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期权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新湖中宝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