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党委和党建工作......22
第六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 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八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 知 ...... 43
第二节 公 告 ......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三章 附 则......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配备。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股批字[1998]3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号码为: 豫工商企 4100001004435,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656XY。
第五条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0 万股,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NAN ANCAI HI-TECH CO.,LTD
第七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邮政编码 455000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9,312,554 元。
第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 2034 年 8 月 21 日。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根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国电子工业的发展,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医用包装
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安阳利浦筒仓
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荧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实业开发公司、安阳市文峰研磨材料厂。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5916 万
股、 21 万股、 21 万股、 21 万股、 21 万股。前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共计
26000 万股。
公司发起人为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认购公司发行的 25916 万股股份,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认购各自持有的 21 万股
股份,出资时间均为 1998 年 9 月 21 日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9,312,55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