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1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有研科技集团所属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要求,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核心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研新材”)、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有研新材”)、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产党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党委发挥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规定,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该条第(一)项情形的,自完成回购之日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项、第(四)项情形的,自完成回购之日 决议。
起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对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购回购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股份而注销的,应当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对按照
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购回购股份而注销
的,应当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但是,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负责收回。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金;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金; 股;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退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
益; 格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