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4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 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第09
第09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05101389R。 91350000705101389R。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