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3-02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裁决书。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功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申请人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应赫公司”)申请解除与仲裁被申请人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资产
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款、转让款利息损失、交易佣金、交易佣金利息
损失等合计金额人民币 11,684.47 万元。(相关公告详见 2023 年 2 月 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仲裁结果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8,552.21 万元,上述
金额含资产转让款、交易佣金、本案仲裁费;不含交易佣金利息损失。其
中上市公司需支付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7,882.54 万元、天功公司需支付
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669.67 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合计金额约
为 3,21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
影响,由于仲裁尚未执行完结,公司暂时无法测算准确金额,公司将根据
本次仲裁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根据仲裁申请人应赫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哈空调”)、天功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及应赫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2】哈仲立字第 1911 号。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申请人为:应
赫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天功公司;仲裁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应赫公司与哈空调及天功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交易佣金合计8,493.59 万元;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支付申请人自裁决之日起佣金实际
支付之日止的佣金利息损失(佣金利息损失以尚欠交易佣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哈空调承担本案仲裁费 53.70 万元、天功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4.92 万元。
二、案件事实陈述
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将王岗厂区资产、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在哈
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转让底价分别为 7,454.32 万元、632.94 万元。挂牌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具体内容详见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公告(公告号:201803013),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取得,本次转让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动态报价结果通知
单,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 7,456.04 万元,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 633.09 万元,受让人: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价格分别为 7,456.04 万元、633.09 万元。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签订了《移交确认书》。确认公
司及天功公司已将挂牌转让给应赫公司的厂区、厂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实物交付给应赫公司。
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的协议约定,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2018 年 4 月 19 日、2018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2 月 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2】哈仲裁字第 1911
号《裁决书》,申请人:应赫公司,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裁决如下:
(一)终止申请人应赫公司与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申请人哈空调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 7,456,400.00 元、交易佣金 3,728,020.00 元;
(三)被申请人天功公司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 6,330,900.00 元、交易佣金 316,545.00 元;
(四)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支付应赫公司自裁决之日起佣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佣金利息损失(佣金利息损失以尚欠交易佣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五)驳回申请人应赫公司其他仲裁要求。
申请人应赫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 834,233.00 元,由被申请人哈空调承担536,992.00 元,由被申请人天功公司承担 49,264.95 元。
本裁决书确定的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仲裁尚未执行完结,公司暂时无法测算准确金额,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