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2-035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1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
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1993]7 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1993]7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301001002749。 91230100127046743W。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
的经营范围:空气冷却冷凝设备、 司的经营范围:空气冷却冷凝设备、
高、中、低压换热器、制冷空调设 高中低压换热器、制冷空调设备、
备、环保除尘设备、散热器制造及 环保除尘设备、散热器制造及技术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货物 服务、技术咨询;仓储、货物运输
2 运输(分支机构);经销有色金属、 (分支机构);经销有色金属、黑色
黑色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
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国家限定的 材料、化工原料(法律、行政法规
除外);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 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
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 外);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进
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 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
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 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
人员;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 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
业务。 人员;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一条后新增第十二条,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3 续章节条款序号顺延。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将原第八章 企业党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
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
4 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九条调整
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取消第八章,后续章节条款序号顺
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5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项、第(五)项、第(六)
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收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8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9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