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25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离职激励对象合计持合计 76,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5,757,01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833,015 股,拟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订。(注:修订后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同时,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总裁工作细则》作相应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26,202,241 元。 1,120,369,226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126,202,241 股,全部为普通股。 1,120,369,2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新增)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
以免于履行财务资助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
(新增)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所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规
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
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