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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1 沪市 生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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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1: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关整改措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600201: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关整改措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0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相关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 1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内蒙古证监局于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10 日期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收到《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6〕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通报、传达,并依照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临 2016-056 号)。对于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决定书》涉及的
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公司前期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持续整改计划如下:

  (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根据财税〔2014〕75 号文件,2015 年,公司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保灵”)本期将 100 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优邦”)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两家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生物股份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公司 2015 年年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共计影响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1,557.39 万元,上述事项应属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年报中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选定为不适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整改说明:2015 年度公司下属子公司金宇保灵、扬州优邦根据财税〔2014〕
第 75 号、国税总局 2014 年第 64 号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
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
行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
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和第二条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后购进
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金宇保灵本期将 100 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扬州优邦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了折旧。由于当时对会计估计变更披露要求学习与理解不够深入,认为临时采用财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可不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故未对此进行披露。

  整改措施:公司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已对 2016 年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其中,金宇保灵已将 100 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按公司会计政策进行正常计提,扬州优邦也按公司会计政策年限平均法对其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二)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不准确。公司 2015 年年报中,将预付技术使用费 1,196
万元和外购用友 ERP 系统费用 268.27 万元在“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合并现
金流量表时,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 7,375.68 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不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考虑到外购资产需要结合公司的硬件设备和人员投入,因此将预付技术使用费1196万元和购买用友ERP系统费用268.27万元列入“在建工程”核算。通过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公司业务人员认真学习了“开发支出”核算内容,认为上述事项列报于“开发支出”更为恰当,并已对该账务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单位:元):

  金宇保灵  借:研发支出-研发项目-牛支原体活疫苗 6000000

            贷:在建工程-预付款项-客商 6000000

            借:研发支出-研发项目-用友软件 2682700

            贷:在建工程-预付款项-客商 2682700

  扬州优邦  借:研发支出-猪伪狂犬耐热保护剂疫苗 24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400000

            借:研发支出-副猪嗜血杆菌三价疫苗 26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60000

            借:研发支出-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征

                  三联灭活疫苗 12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1200000

            借:研发支出-马流感灭活疫苗(H2N8)研制技术 2100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改造-技术费用 2100000

  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费用 7375.68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公司在财务核算时理解上述费用是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而接受的劳务服务,因此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列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更为合适。监管部门检查建议公司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不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公司接受监管部门的建议,已将此类性质的支出列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董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化的情况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015 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
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相关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自查的相关条款。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及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工作,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并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部分条款进行合理补充及修订。公司将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规范运作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完成时间:持续规范。

  通过内蒙古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公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在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宝贵意见,对公司未来不断提升管理和规范运作能力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司将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相关规范的学习,对本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整改,并全面核查整改内容和效果,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公司将以本次现场检查和专项整改为契机,加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梳理公司各项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能力,进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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