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全面了解下述事项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公司《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公司董
事会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价
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6.81元/股调整为16.31元/股。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年6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年6月13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授予29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16.3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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