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4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16.81元/股调整为16.31元/股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股份”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宋建中就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世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
未接到针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5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并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世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金宇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经2017年4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并提交2017年5月15日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6年末总股
本 613,152,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送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9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2日。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根
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16.81元/股-0.5元/股=16.31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
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6.81元/股调整为16.3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认为:生物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生物股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以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经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