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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7 沪市 伊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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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7:伊力特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5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19-031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7/2      -          2019/7/3      2019/7/3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并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按照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拟以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已经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即以437,051,700股(本次分配实施前总股本441,000,0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3,948,3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2,968,095元。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437,051,700*0.35/441,000,000≈0.3469

  若以2019年6月6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6.52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52-0.3469=16.1731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52-0.35=16.17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6.17-16.1731|÷16.17≈0.0001917。

  因此,本次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7/2      -          2019/7/3      2019/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3,948,300股不予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君洁、严莉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20楼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  真:0991-3519999
邮政编码:830011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