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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7:伊力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6-03-31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临2016-008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八次董事会、2016年2月15日召开的六届十一次董事会、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2016年3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暂时的非理性波动,公司股价也受到影响,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处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回购的股份目前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以董事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参考,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的波动情况,拟定不超过9元/股。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份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1,080万元—10,800万元,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8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9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约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10,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原则上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10,800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七、预计回购后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暂不发生变化,待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最终处理方案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核查,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预案以及股东大会做出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的要求建立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09,183,021.3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641,338,769.89元,流动资产1,715,373,644.81元,负债总额655,668,918.59元,公司资产负债率28.40%,货币资金380,697,801.64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8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为4.68%、6.58%、6.30%、28.37%,由于公司采用先款后货的销售模式,此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10,8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按照股份回购金额10,8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不低于1,200万股,回购后公司总股本暂不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80万元—10,800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将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3、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4、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5、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内日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
    本次回购相关的债权人通知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相关的安排。
2016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通知债权人公告,对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告通知。
    (二)回购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请款如下:
    持有人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0701273
    (三)回购安排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予以锁定,不能卖出,公司将在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法再做最后处理。
    十三、备查文件
    (一)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八次、六届十一次、六届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股份的独立意见;
    (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
           案(修订稿);
    (五)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