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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7 沪市 伊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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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 力 特:收购资产公告

公告日期:2004-10-23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编号:2004-01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04年10月20日,本公司与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签署
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本公司出资4000万元收购新疆西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山路100号8599.74平方米的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5.3.17条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长根据经理层的提议,签署了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即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交易双方简介
    受让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住所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号,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江明先生,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
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产销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食品饮料(限分支机构经营)
,五金交电,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烟酒(
只限分支机构经营)的销售,房屋租赁,餐饮,娱乐,干洗服务等。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出资1800万元的参股公司,股权比例
30%。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尚未评估),位于乌鲁
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00号,东临玖玖房产,南临中山路,西临新疆轻工业设计研究
院,北临巷道。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99.74平方米。
    中山路100号属乌鲁木齐市商业一级地价区,各项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交通十
分便利。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合同转让其合法拥有的乌鲁木齐市
天山区中山路1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权属
证明文件清晰、有效,归属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利受限的
任何情形。
    2.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
筑物作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储备资源。在使用年限内,新
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开发经营、转让、出租、抵押
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3.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
块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00号,东临玖玖房产,南临中山路,西临新疆轻工
业设计研究院,北临巷道,面积为8599.74平方米。
    4.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价值由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并由其承担相关的评估费用。
    5. 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西部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一次性预付转让款40,000,000.00元人民币。若评估价高于预付款,则
以该预付款作为本合同的转让价;若评估价低于该预付款,则以评估价作为本合
同的转让价,预付款与评估价的差额由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评估报告
出具日的5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回。
    6.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
合同项下约定的转让款后,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积极协助新疆伊力特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转移
登记手续,协助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
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使用权、所有权未转移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之前,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将其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
京北路3号一栋框剪结构楼房第四至第十三层(现用于办公,建筑面积9,286.98平
方米)抵押给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若由于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新疆西部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全,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被设置他
项权利等),造成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六个月内尚未取得本合同项下的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新
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40,000,
000.00元转让金,并赔偿损失2,000,000.00元,否则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二)定价依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定价。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中山路1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交易标的)处于新疆首府乌鲁木
齐市最繁华的商业地段,权属现归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但新疆西
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受金融政策的影响,出现资金困难无力进行开发。鉴
于本公司是其股东,又有较充裕的资金实力,经双方友好协商,新疆西部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愿意将其拥有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
上建筑物转让给本公司。
    本公司收购上述资产主要是因为该资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同时亦可作为
本公司战略发展的储备资源。
    本次交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