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境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9 月
目 录
一、 释义 ......3
二、 声明 ......4
三、 基本假设 ......5
四、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6
五、 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一)预留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8
(二)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8 (三)关于预留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10
(四)A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说明 ......11
(五)结论性意见......11
六、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备查文件......11
(二)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复星医药、本公 指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本计划、本次激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股票激励
励计划、限制性 指 计划
A 股激励计划
《 考 核 管 理 办 指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股票激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计划 A 股公告 指 2022 年 8 月 30 日,即本计划于上证所网站及指定报纸的公告及
日 公布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A 由本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一定
股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本公司 A 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
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A 股 指 本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H 股 指 本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A 股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本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
条件
根据本计计划,以 2023 年 9 月 1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 94 名激
预留授予 指 励对象以 21.29 元/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合共授出 41.76 万股 A 股
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复星医药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复星医药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复星医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本公司财务报告、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15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本公司已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本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本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2年11月29日,本公司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获授权确定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11月30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12月1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同日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2年12月15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12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合计250.14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13日完成股份登记,本公司总股本由2,669,655,211股增加至2,672,156,61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669,655,211元增加至2,672,156,611元。
8、2023年9月1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同日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9、本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30日对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本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1日,本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才能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
1、复星医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审核,认为本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下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1日
2、授予数量:合计41.7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截至2023年9月1日本公司总股本(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