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3-034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 年 3 月 27 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2 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本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下简称“本次续聘事项”),拟续聘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
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于北京,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 22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
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拥有执业注
册会计师 1,818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安永华明 2021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4.9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2.82 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2.7 亿元)。2021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
计客户共计 116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7.63 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人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本公司年审项目合伙人以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拟为侯捷先生。侯捷先生于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4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公司年审项目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拟为蔡玙晨女士。蔡玙晨女士于 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1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为韩睿先生。韩睿先生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2 年度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的费
用分别为人民币 280 万元和 75 万元,较 2021 年的审计费用无变化。本年度审计
费用综合考虑行业收费及本公司规模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关于本公司 2023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2 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
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上述议案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董事会 12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次续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胜任能力,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本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续聘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3、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