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2-199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38 人
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4.75 万股调整为 270.64 万股
2022 年 12 月 1 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
或“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15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本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本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本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2年11月29日,本公司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获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11月30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12月1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同日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本集团(即复星医药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任职,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43 名调整为 138 名、
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4.75 万股调整为 270.64 万股。
除本次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调整的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调整系因部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不再属于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本次调整的独立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对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次调整发表如下意见:复星医药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境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