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2-14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 复药 02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20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本公司”)就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 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0]334号)核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截 至2010年5月4日,本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3,1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60元(以下简称“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65,549.2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 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9.2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使用专项账户资金人民 币64,283.52万元(包括募集资金及专项账户利息收入等)。报告期内(即2022年1
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本公司将专户账户节余资金合计人民币672.09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相关专项账户均已销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复星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分别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云龙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以下合称“2010年专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入了专项账户管理。
2010年5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与2010年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4月,本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2015年7月,本公司分别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瑞银证券、德邦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由瑞银证券及德邦证券承接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年9月,本公司以及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瑞银证券、德邦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部分)》。
2020年11月,本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为此,2021年2月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中金公司承接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3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
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 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所涉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 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专户账户节余资金已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专项账 户均已销户。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方案,本公司将以2010年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 向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进行增资,再由产业发展分别向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进行增 资,增资资金将分别用于实施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和青蒿琥酯 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此外,本公司以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向 控股子公司复星长征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实施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2011年, 根据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安排,向控股子公司复星长征提供的委托贷款已转为 对复星长征的增资款。截至2022年6月30日,相关进展如下:
1、截至2022年6月30日,江苏万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218.79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 5.00万元),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已使用完毕。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 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并具备动态生产条件, 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2、截至2022年6月30日,桂林南药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27.10万元。 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节余人民币629.69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含专户利息收 入人民币254.25万元)。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 施工并通过验收,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3、截至2022年6月30日,复星长征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37.57万元(含 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完成 施工并通过验收,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4、为适应胰岛素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资源,并实现募投项目的效益最 大化,经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本公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 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5年1月。为 配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新政的执行,临床方案须作相应调整和优化,临 床试验推进受到一定的影响,经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 料+制剂)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由于国家医药政策 发生较大变化,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陆续施行,研究内容 须做进一步完善,经2020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 制剂)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1年12月。2021年12月,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并具 备动态生产条件,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5、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本公司的健康发展,并提升本公司的经营 效益,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 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经2011年8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 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
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2月23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经2012年3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再次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9月2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经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3年4月9日和2013年4月1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3年10月22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经2013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3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1,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分别不超过6个月和3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金额占本公司募集资金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