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养老〔2016〕养老保障委托管理 003 号
请扫描并查询验证条款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
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受托管理合同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JYGCG-202203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投资风险提示函
各委托人:
本产品为非保本且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本产品,但本产品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尽管产品管理人须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在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估值风险、税收风险、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风险。
主要风险说明如下:
(一)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含股指期货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组合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
(二)信用风险:在投资交易活动中,由于信用敏感性资产的发行人及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其他借款方等)或交易对手破产、或不能履行约定及承诺、或不能如期足额支付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债务的风险,或由于履约可能性降低、信用评级结果降低所给信用敏感性资产的价值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在投资活动中,本产品投资组合所投资资产不能随时转换为现金或者转换为现金的能力降低的风险,以及缺乏足够的现金或随时能转换为现金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支付风险。
(四)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政策风险: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投资策略调整,从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七)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投资于特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如果该上市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委托人将面临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由于本产品投资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产品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若所投资的股票停牌或因内幕信息处于敏感期无法进行交易的,则存在资产延期支付的风险。
主要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如投资的产品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不动产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提前终止的,存在本产品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或基准收益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合同规定或取得委托人或收益人同意,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期下,产品管理人在根据产品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产品财产时,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在开展关联交易时,虽然产品管理人积极遵循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产品管理人运用产品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产品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产品管理人运用产品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产品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
(九)估值风险: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组合,不能保证实现其估值时采用的估值利率,不能视同委托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产品管理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十一)税收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
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可能会使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委托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视为受托人对于受托合同及产品法律文件的变更,亦不视为受托人的违约。
(十二)其他风险:指其他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损失的风险。
本产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产品没有风险,本产品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委托投资资产承担。
各委托人在确认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前,应当认真阅读《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和《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等文件,充分了解所参加组合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确认所选择的投资组合是在结合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础上做出的选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及匹配,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特别声明:
本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提供给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本委托人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产品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2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3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五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第六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七章 产品管理 ...... 14
第八章 资产的估值与财务管理...... 19
第九章 费用 ...... 24
第十章 信息披露 ...... 27
第十一章 风险揭示和承担...... 27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清算...... 28
第十三章 保密条款...... 31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31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32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33
第十七章 通知和送达...... 33
第十八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34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67312C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239 号 9 楼 01 单
元、10 楼和 11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定义及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以下词语采用如下定义:
2.1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2.2 本产品:指由乙方依法发起设立,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3 委托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规定加入本产品的企业,即甲方。
2.4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指委托人依法制定,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以员工持股等为目的的计划方案。
2.5 委托财产(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或本基金):指根据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筹集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权益。
2.6 受益人:指参加本产品并依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确定的享有受益权的企业员工及其受益权继承人或承接人。
2.7 身故受益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本产品受益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或其他受益权的个人。在受益人有效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在没有有效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8 管理人/受托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即乙方。本产品中,乙方兼任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2.9 托管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包括产品层托管人和组合层托管人。
产品层托管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本产品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本产品中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组合层托管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本产品投资组合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
2.10 银行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向资产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2.11 资产账户: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基金管理专户。
2.12 公共账户:指管理人为团体委托人建立的用于记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的账户。
2.13 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款、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2.14 保留账户:指当个人受益人离职或委托人退出本产品后,且要求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2.15 开放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缴费与领取的投资组合。
2.16 封闭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在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领取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2.17 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2.18 缴费:指委托人在投资组合存续期限内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2.19 领取(赎回):指在开放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份额的行为。
2.20 巨额领取(赎回):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领取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
2.21 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2.22 投资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