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2-115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 复药 02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1号)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发行106,756,666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7月27日完成该等新增发行 A 股股份的登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83,779,972.0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581,223.4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4,456,198,748.52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9139_B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包括本公
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合称“募投实施主体”)已分别于相关商业银行(以下合称“专户开户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且截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本公司及募投实施主体已与保荐机构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专户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
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序 开户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号
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1278629300188122 2,695,047,972
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支行
2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7007696 1,203,292,000
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3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10078801300001980 0
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分行
4 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708004319200087802 0
公司 锦州松山支行
5 江苏星诺医药科技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50078801800000745 0
公司 徐州分行
6 复星医药(徐州)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10078801100001981 0
公司 徐州分行
合 计 3,898,339,972 注
注:截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专户存储余额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系因募集资金到账后已使用
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一的“补充流动资金”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募投实施主体已在相关专户开户行开立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投实施主体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募投实施主体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各募投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募投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募投实施主体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募投实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各募投实施主体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募投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向募投实施主体或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募投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募投实施主体、专户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各相关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