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2-04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 复药 02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20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4号)核准,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公司”或“本公 司”)于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2010年5月4日,本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 3,1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60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65,549.2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 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9.2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 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净额已使用人民币64,283.46万元,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为人民币669.98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365.44万元和上海复星医药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以及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的增资款合计人民币48.8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复星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分别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以下合称“2010年专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入了专项账户管理。
2010年5月1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与2010年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4月,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2015年7月,公司分别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瑞银证券、德邦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由瑞银证券及德邦证券承接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年9月7日,公司以及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瑞银证券、德邦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部分)》。
2020年11月,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为此,2021年2月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中金公司承接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3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
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金额
复星医药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连路支行(注1) 021900070310801 29.48
产业发展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连路支行(注1) 121902808710901 12.84
江苏万邦(注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 231401040011992 -
桂林南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象山支行 45001637101050702134 627.66
复星长征(注3)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 310066441018170091430 -
总计 669.98
注1:于2015年,原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因对公业务迁址已更名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
连路支行。
注2:江苏万邦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专项账户已销户。
注3:复星长征募投项目已完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专项账户已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产业发展进行增资,再由产业发展分别向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进行增资,增资
资金将分别用于实施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和青蒿琥酯高技术产
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此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复星长
征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实施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2011年,根据公司非公开
股票发行安排,向全资子公司复星长征提供的委托贷款已转为对复星长征的增资款。 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进展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万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218.79万元
(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
5.00万元),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2021 年 12 月,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
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并具备动态生产条件。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桂林南药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27.10万元, 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人民币627.66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252.16万元和产 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 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复星长征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37.57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 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4、为适应胰岛素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资源,并实现募投项目的效益最 大化,经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 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 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5年1月。为配合 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新政的执行,临床方案须作相应调整和优化,临床试 验推进受到一定的影响,经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 料+制剂)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由于国家医药政策 发生较大变化,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陆续施行,研究内容 须做进一步完善,经2020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 制剂)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1年12月。2021年12月,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并具 备动态生产条件。
5、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并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和第五届监事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2月23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经2012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再次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9月2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经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3年4月9日和2013年4月1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