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1月7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本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本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本集团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本集团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7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03.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韩炯、张维炯、李民桥、曹惠民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