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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3 沪市 创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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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2023-001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送达,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2168.7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启动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与王建民、梅锦璇、王炜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

  被告一: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夏宫”)

  被告二: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航头镇沪南路的某独幢别墅,后被告一无法办出该房的大产证,故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预售合同》及《交房协议书》解除;b. 判决被告一按系争房屋的评估价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2,271.50 万元(根据最新的评估价格有所调整); c. 判被告一赔偿其他损失、
返还物业费、承担利息损失合计 7,631.70 元,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 10,590 元;d. 被告二对
第 b、c 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e. 本案受理费和司法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6)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但针对创兴资源提起的其实是减资纠纷,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两个民事案由。公司认为本案被告身份不适格,更不应该对公司进
行财产保全,故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对(2021)沪 0115 民初 106272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
撤销(2021)沪 0115 民初 106272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披露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106272 号。判
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与上海夏宫及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与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交房协议书》于 2021年 8 月 26 日解除;

  二、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 5388 弄 6 支弄 132 号房屋;

  三、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民、 梅锦璇、王炜购房款 3,576,400 元;

  四、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房屋价值损失 18,108,600 元;

  五、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民、 梅锦璇、王炜其他损失 2,259 元;

  六、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减资 6,133.25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5,4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0,495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王
建民、梅锦璇、王炜负担 5,259 元,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55,236 元。评
估鉴定费 112,255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王建民、梅锦璇、 王炜负担 40,205 元, 被
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2,050 元。 被告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106272 号的结果不服,
拟启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夏宫及关联方拟提供承诺书承诺承担此或有债务,公司拟接受。

  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106272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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