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编号:2021-003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
《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8〗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8〗综
综 06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
06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3502001001758。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二)要约方式;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项;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大会审议通过: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任何担保;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