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2-07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并结合甘肃省国资委《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的修订内容和要求,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持续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
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职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
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
任报告。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