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 2022—064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96 号文《关于核准吉林森林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
方、赵立勋、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62,100,000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2,280,000.00 元,扣减发行费用 6,570,000.0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5,71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到
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2040002 号《验
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年内已使用募集资金 13,376,006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
资金 147,034,802.52 元,当前募集资金余额为 268,675,197.48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了实施“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项目实施主体暨
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吉林森工集团泉
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销售渠道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并按专项用途使用,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项用途
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 22050145010009330105 销售渠道建设
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 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105,截至协议签订日,专户余额为 0 元(大写:零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销售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存入资金金额累计上限为 46,350,000.00 元(大写:肆仟陆佰叁拾伍万元整),相关资金需由甲方一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22050145010009330059)转至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22050145010009330065),根据相关支付需求再由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22050145010009330065)转至甲方三在乙方开设的本协议约定的专户。
为满足使用需求,该专项账户须开通网银,乙方应配合办理网银开通,丙方
有权对网银资金往来明细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存放于甲方三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丹丹、王若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甲方三与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三一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
元)的,必须提前取得丙方同意。丙方在甲方三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甲方三,甲方三必须在收到丙方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及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甲方一、甲方二或甲方三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丙方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结项后终止。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