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孙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计划使用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适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期限内,以上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有效期内和上述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0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98,310,900 股,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1,892,3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550,310.9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2,342,009.1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存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 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
万宏源”)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在上海市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及申万宏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3,472.60 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
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备注
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江东大道支行 608505057 - 注 1
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 50131000587411850 33,472.60 注 2
注 1: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江东大道支行,该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辖内下属机构,具备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职能。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将中国民生银行马鞍
山江东大道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08505057)予以注销,并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注 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届时公司在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简称: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一般户及募集专户作同步迁移,迁移后开户地址、账
户名称、账号均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于 2017 年 3 月 2 日
签订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将承接上述协议约定的、原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责任。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2017 年 7 月 5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文化路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孙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6,529.08 万
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到账时间 到账金额 期末余额 备注
(注 1) (万元) (万元)
汉中市国中自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 水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汉中中山 2606050229022152357 2017 年 5 月 3,700.50 3,585.84
街支行
汉中市石门供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汉中中山 2606050229022152481 2019 年 9 月 10,436.38 89.21
街支行
国中(秦皇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 污水处理有限公 有限公司秦皇岛文 13050163860800000520 2019 年 7 月 16,849.26 2.80
司 化路支行
荣县国中水务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 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百子 11050171520000000481 2018 年 2 月 394.84 - 注 2
湾路支行
南江县国中家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5 水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百子 11050171520000000482 2018 年 12 月 3,029.75 -
湾路支行
6 牙克石市国中水 上海农商银行延安 50131000616915075 2017 年 7 月 3,700.00 2,851.23
务有限公司 西路支行
合计 38,110.73 6,529.08
注 1:到账时间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最后一笔资金的到账日期,到账金额为累计到账金额。
注 2: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荣县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毕,募集资金账户无结余资金,项目
实施主体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账号:11050171520000000481)予以注销,并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公司 2019 年度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7,941.2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58,177.98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期末余额为 33,472.60 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孙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6,529.08 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减少财务费用等目的,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孙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孙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且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2. 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3. 投资额度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孙公司按照拟定的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计划使用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 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的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生。
四、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孙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