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ST 国中 编号:临2010-02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受让两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0 年3 月3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北
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并于2010 年3 月22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详见2010 年3 月5 日及3 月24 日公司公告)。收购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
限公司100%股权、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因属国有股权,需依
据国有产权转让有关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经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2010 年8 月
12 日,本公司分别签订了以总价人民币4465 万元受让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
司100%股权,以总价3485 万元人民币受让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
股权的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0 年8 月12 日,本公司与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以
人民币4241.75 万元受让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95%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
1、合同双方:
转让方: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让标的:
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95%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4241.75 万元转让给
乙方。
4、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
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与甲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在10 个自然日内未获得涿州市
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受让方的资格将被取消,报价次高者将被认定
为受让方。以此类推。
(3)在获得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之日起60 个自然日内,若标的企业或乙方未能偿还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标的企业提供的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或乙方未能解除甲方为标的企业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提供的所有担保,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并无须征得受让方同意终止本项目,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
日,甲方有权无须征得乙方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
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本公司已支付保证金848.08 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涿州中科国益水务
有限公司95%股权,并将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
价款。
二、2010 年8 月12 日,本公司与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以
人民币223.25 万元受让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5%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
1、合同双方:
转让方: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让标的:
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5%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223.25 万元转让给
乙方。
4、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
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与甲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在10 个自然日内未获得涿州市
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的,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受让方的资格将被取消,报价次高者将被认
定为受让方。以此类推。
(3)在获得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之日
起60 个自然日内,若标的企业或乙方未能偿还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标的企业提供的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或乙方未能解除甲方为标的企业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提供的所有担保,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并无须征得受让方同意终止本项目,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
日,甲方有权无须征得乙方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本公司已支付保证金44.64 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
限公司5%股权,并将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价
款。
三、2010 年8 月12 日,本公司与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以人民币1886 万元受让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股权的产权交易
合同。
1、合同双方:
转让方: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让标的:
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1886 万元转让给乙
方。
4、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
款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
作日,甲方有权无须征得乙方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本公司已支付保证金377.2 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46%股权,并将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转
让价款。
四、2010 年8 月12 日,本公司分别与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 名
自然人股东:李开明、庞博、徐扬、李永定、车爱伟、吴霞,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书。(上述6 名自然人股东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合同双方:
转让方:李开明、庞博、徐扬、李永定、车爱伟、吴霞
受让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
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39%股权。其中,李开明转让其所持有23%
股权,庞博转让其所持有7%股权,徐扬转让其所持有4%股权,李永定转让其所
持有3%股权,车爱伟转让其所持有1%股权,吴霞转让其所持有1%股权。
3、转让价格:李开明将所持有23%股权以人民币943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庞博将所持有7%股权以人民币287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徐扬将所持有4%股权以人民币164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李永定将所持有3%股权以人民币123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车爱伟将所持有1%股权以人民币41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吴霞将所持有1%股权以人民币41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4、违约责任
受让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如数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
需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给转让方作为违约金。如逾期30 日仍未支付的,除
向转让方缴付违约金之外,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本公司将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支付给上述自然人转
让方。
以上收购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85%股权价款共计795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在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