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控股 公告编号:2024—5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174.07 万份,3.48 元/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174.07 万股,1.74 元/股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22 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
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0 日,公示时间不少
于 10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
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经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的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决定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174.07 万份
3、授予人数:22 人
4、行权价格:3.48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
排 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50%
行权期 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50%
行权期 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 A:以 2022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
个行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 60%)
权期 B:以 2022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
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 60%)
行权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 A:以 2022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
个行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 60%)
权期 B:以 2022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
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 60%)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与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挂钩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完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成情况
高于目标值 100%
低于目标值,高 “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100%”与“实际营业利
于触发值 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目标*100%”的较高值
低于触发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