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6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1,686,912.86 元(截至 2006 年 9 月 2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执
行裁定书》(2023)豫 16 执异 81 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公司对恢复执行本案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周口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举行了听
证,现已审查终结。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 年,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759,276.36 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
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3,000 万元,本案
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
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 年 12 月 4 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 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3,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
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
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 339 号,因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 2021年 5 月 25 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 339
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
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
监 121 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 339 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
监 121 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 339 号执行裁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 16
执恢 90 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
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公司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撤销(2023)豫 16执恢 90 号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周口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举行
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3)豫 16 执恢 90 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
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是否进入复议程序尚不确定,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