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2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5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3,977,18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3,545,246.4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7,642,470.7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5,902,775.65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 215004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于 2021年 8 月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整体运营效率,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
升募投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商品味精及 5 万吨复合调味料先进技术改造项目”和“小麦面粉系列制品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莲花健康产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食品”),将募投项目“小麦面粉系列制品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河南省项城市通济大道莲味路 31 号变更为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颖河路
中段,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及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莲花食品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 10 万吨商品味精及 5 万吨复合调味料先进技术改造项目”和“小麦面粉系列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莲花食品分别与保荐机构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生物发酵制品项 浙江稠州商业银 15638012010090 募集资金三方监
目 行股份有限公司 015335 管协议
莲花健康
配套生物发酵制 九江银行股份有 61702900000000 募集资金三方监
品项目 限公司合肥分行 0749 管协议
瑶海支行
年产10万吨商品
味精及 5 万吨复 浙江稠州商业银 15602012010090 募集资金四方监
合调味料先进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076838 管协议
莲花食品 术改造项目
小麦面粉系列制 浙江稠州商业银 15602012010090 募集资金四方监
品项目 行股份有限公司 076838 管协议
小麦面粉系列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 17170261292002 募集资金四方监
品项目 份有限公司项城 71112 管协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63
8012010090015335,甲方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2 年 9 月 28 日,甲方从该账户划出 80,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 2023 年 3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386,463,175.9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物发酵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萌萌、熊科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丙三方原于 2021 年 8 月 2 日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二)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17029000000000749。甲方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2 年 9 月 27 日,甲方从该账户划出
120,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 2023 年 3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2,545,729.7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套生物发酵制品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