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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 沪市 莲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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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6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
      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豫 16 民终 5775 号)。因莲花健康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公司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项城法院”)(2022)豫 1681 民初 3303 号民事判决,向周口中院
提起上诉。周口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其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综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项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到期债权 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33,885,000 元,共计 48,885,000 元(利息起算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4518 天)利息按年息 18% 计算为
33,885,000 元)。

  项城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 1,500 万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
五计算)。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
  周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项城法院(2021)豫
1681 民初 5406 号民事判决,发回项城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
  项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 2,622,000 元(计算方法为:代
位到期债权 1,500 万元乘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 17.48%清偿
比例,即 15,000,000*17.48%=2,622,000 元)及违约金 786,600 元(以 1,500
万 元 的 30% 为 限 , 乘 以 重 整 的 17.48% 清 偿 比 例 , 即 1,500 万 元
*30%*17.48%=786,600 元),共计 3,408,600 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
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周口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86,225 元,由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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