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3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约定违约金 4,74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裁定按撤诉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 1681 民初 6060 号之一﹞。因代位权纠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协议及法院裁定,其对格林化工享有 5,000 万元本息的追偿债权,经原告多年来不间断的催要,格林化工一直无力履行债务,且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元的转让债权及约定违约金,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格林化工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原告支付到期债权 1,500 万元及约定违约金 4,749
万元(以 1,5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 2004 年 6 月 6 日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6 日,以后判决计至实际付清 1,500 万元之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格
林化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豫 1681 民初 6060 号﹞,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05)。
五、本次诉讼的裁定内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裁定按撤诉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