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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 沪市 莲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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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
      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 1681 民初 5406号)。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综上,原告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债权 1,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33,885,000 元,共计 48,885,000 元(利息起算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4518 天)利息按年息 18% 计算为 33,885,000 元);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
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 1,50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6,225 元由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系惠大军再审债权纠纷案

的其中一笔争议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1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2021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及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
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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