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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 沪市 莲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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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957.5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7377号﹞。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 1095 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法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次再审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大军,男,汉族,1969 年 7 月
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 22 号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丁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二、本次再审申请的理由

  因借款合同纠纷,2019 年 5 月,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惠大军对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健康享有 2500 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8)。

  此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0 年 9 月作出(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 2500 万
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9 日止按月息 1.5%计付利息的债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11 月审理了本案,作出﹝(2020)豫民终 1095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惠大军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 109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三、本次再审申请的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 1095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书,即再审改判支持惠大军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 2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 1.5%计付利息
的债权。

  2、请求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再审的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大军、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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