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4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利息 3,388.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豫 1681
民初 5406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综上,原告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债权 1,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33,885,000 元,共计 48,885,000 元(利息起算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4518 天)利息按年息 18% 计算为 33,885,000 元);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系惠大军债权纠纷案的其中一笔争议债权,因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惠大军案目前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惠大军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25))。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
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