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186 沪市 莲花健康


首页 公告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5

600186:莲花健康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2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1,686,912.86 元(截至 2006 年 9 月 2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审理终结,
前述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执行
裁定书》(2021)豫执复 339 号,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 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莲花健康、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本金 99,577,909.47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 759,276.36 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 3,000 万元,本案执行终结,
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
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

出的意见。2009 年 12 月 4 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
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
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 3,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
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
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
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
书》,终结执行程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
异 4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
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 339 号,因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 2021年 5 月 25 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二、本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院受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查,并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 16 执异 40 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恢复执行案件已经河南省高院审理终结,终审裁定驳回国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恢复执行申请,该恢复执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认为,国开行债权已经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清偿完毕,国开行对公司依法不应享有任何债权权利。同时,公司已于 2019 年在周口中院主持下通过破产重整对历史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一清偿和处理,破产重整期间,国开行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后续该债权如有纠纷,公司将依据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