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2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957.5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
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
应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终 1095 号﹞。
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大军,男,1969 年 7 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
州市金水区纬四路。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
原审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
二、本案件原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依据原审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 2004 年 6 月
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 2500 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 年 5 月,原审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 2004 年 6 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 2500 万元本息共
计 7951.25 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综上,原审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2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5457.5 万元(利
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 7957.5 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 2500 万元
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自 2007 年 6 月 3 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原告惠大军对二被告享有 2500 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 2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此案经审理原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5457.5 万元及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9 日止按月息 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驳回惠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39675 元,由莲花健康负担。
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不服此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惠大军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惠大军承担。
四、本次上诉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1 民初 1395 号民事判决;
2、驳回惠大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439675 元,退还被上诉人惠大军;上诉人莲花健康预交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 439675 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