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4 号
────────────────────────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鲁君四,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3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
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 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 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债券价格产生
影响,但公司未准确计量存货、资产减值等多项会计科目,导致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6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挂
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6 条。2023 年 11 月,就上述违
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鲁君四于 2008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格力地产董事长,负责格力地产全面
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格力地产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鲁君四提出:第一,本次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项目在前期不存在减值迹象,现任董事会追溯调整 2018 至2021 年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依据不充分,未能遵循审慎原则。此次存货减值是为了将 2022 年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摊至之前年份。第二,时任管理层已通过询问当地房管局政策、比较相邻地块房价等方式勤勉履职。第三,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战略与2018 至 2021 年存在显著不同,未有虚增企业利润的动机。
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在前期存货减值测试中,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导致多期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据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补提了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责任人所称追溯调整 2018 至 2021 年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依据不充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鲁君四于 2008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
负责格力地产全面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未能提供已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
所称不存在虚增利润的动机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鲁君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