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4 号
────────────────────────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格力地产,A 股证
券代码:600185;
林 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苏锡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 号、21 号、22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 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 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债券价格产生影响,但公司未准确计量存货、资产减值等多项会计科目,导致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6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第 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总裁林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在涉案期间担任格力地产董
事、总裁,主持格力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苏锡雄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在涉案期间任格力地产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是对其任期内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券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挂牌规则》
第 1.4 条,《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林强、苏锡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债券挂牌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
第 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裁林强,时任财务总监苏锡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