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23-055
债券代码:143195、143226、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18 格地 02、18 格地 03、22 格地 02、23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8]33 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8]33 号文批
1 号文批准,由西安凯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 准,由西安凯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628053925E。
610101112029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2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
责人。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3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 外担保事项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如涉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 按照本条第(十三)项处理。
2、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及关联财务资助除外);
(2)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 联交易;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3、下列捐赠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
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本条所称“交易”“关联交易”以及交易金额的 计算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执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新增本条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新增本条内容后,后续条款号依次顺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