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卫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陈卫东先生符合董事必须具备的要求,且其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均能够胜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陈卫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意提名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陈友春 张明燕 雷亚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