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22—021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为
2,302,474,347 股。(详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5))由于实施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9,121,337 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2,311,595,684 股。公司发起人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及伟华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减持
股份,相应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减少。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
议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02,474,34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1,595,684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2,302,474,347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2,311,595,684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发 起 人 东 莞 市 国 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发 起 人 东 莞 市 国 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344,021,882股,占总股本的14.94%; 320,997,139股,占总股本的13.89%;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326,283,920股,占总股本的14.17%; 295,010,353股,占总股本的12.76%;
其他股东持股 其他股东持股
1,632,168,545股,占总股本的70.89%; 1,695,588,192股,占总股本的73.3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债务担保,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或累计(连续12个月)对外担保总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低于10%。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