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1 83 证券简 称:生益科技 公告 编号:2021-047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91,390,46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6,556,186.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 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 公司、伟华 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 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22271828-8225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